辛政〔2012〕20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现我市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和职责交叉,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冀政办〔2010〕26号),现就我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重新明确如下: 一、以食品加工为主,有固定加工场所(含前店后坊),销售行为不限于本店的食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如熟肉制品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馒头加工店、糕点加工店等,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所有的食品加工经营户,以及采取前店后坊形式生产加工食品并仅限于本店销售的食品店,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三、有固定门店加工食品、其食品仅限本店销售,且提供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的早点店、小餐馆等,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无固定门店的各类食品摊贩,市区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管,乡村由辖区乡镇政府负责监管,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管,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做好餐厨废弃物的规范处理。 五、餐具集中消毒企业,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六、畜禽屠宰及活畜禽产品和胴体(白条)肉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 七、从事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企业的食品安全,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八、从事为婚丧嫁娶等集体聚餐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并负责对婚丧嫁娶等家庭集体聚餐活动的指导工作。 九、为中小学、幼儿园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即学生“小餐桌”)的监督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十、有关上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投诉,由监管责任部门受理、组织查处并回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对于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市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大队或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辛政〔2011〕19号文同时废止。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食品 安全 监管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 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送彩金500的网站大白菜 2012年8月10日印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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